2015年固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窦娜娜与高海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固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窦娜娜,女,汉族,1983年4月6日出生,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荣泰小区。被执行人高海龙,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内蒙古固阳县人,现住固阳县金山镇荣泰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固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高海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海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海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海龙名下的江铃全顺牌,车牌号蒙BUT8**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佟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