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一初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郝某与朱某某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朱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2612号原告郝某,女,汉族,1988年12月5日出生,住唐河县。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89年12月24日出生,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朱某某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 判 长 孟 晓审 判 员 刘书堂代理审判员 朱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