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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一初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郝某与朱某某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朱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2612号原告郝某,女,汉族,1988年12月5日出生,住唐河县。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89年12月24日出生,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朱某某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 判 长  孟 晓审 判 员  刘书堂代理审判员  朱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