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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宪廷、张朝章、张其彪、张春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宪廷,张朝章,张其彪,张春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54号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路休闲广场胡同9号。法定代表人:崔洪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龙飞,该单位职工。被告:张宪廷。被告:张朝章。被告:张其彪。被告:张春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宪廷、张朝章、张其彪、张春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1元,由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嘉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