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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凤坤、宁加相、高殿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凤坤,宁加相,高殿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刊,系理事长。被执行人高凤坤,男,1992年5月26日生,蒙古族,军人。被执行人宁加相,男,1952年7月5日生,满族,农民。被执行人高殿芬,女,1954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4)西郜民二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凤坤、宁加相、高殿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凤坤所继承其父母的位于XX县XX乡XX村XX屯的三片林产已抵偿另案债务。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取证,被执行人高凤坤所继承的其父母的遗产已执行完毕,再无其他继承的遗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宁加相、高殿芬生活困难,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4)西郜民二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田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洪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