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郑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祚邦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祚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郑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刘祚邦,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财保)。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刘祚邦申请与太平洋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18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1500元。本院已执行11500元,并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宜城郑执字第0005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昌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