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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铜陵慧鹏矿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铜陵慧鹏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李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霞,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思程,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铜陵市郊区。负责人:胡恒桂,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霞,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思程,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慧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周三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沙立新,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红云,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铜陵慧鹏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二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霞、黄思程,被上诉人铜陵慧鹏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沙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案件当事人。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二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二、案件发回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屈 健审 判 员  程 毅代理审判员  王颂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 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