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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朱成光与苗廷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成光,苗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1710号申请执行人:朱成光,男,汉族。被执行人:苗廷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5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苗廷辉在银行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二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