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89号原告马某某,男,回族,1965年出生,务工人员,现住德令哈市。被告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长江路河东街道办事处后院。法定代表人庞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