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永良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陆诗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良,陆诗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142号原告陈永良。被告陆诗奕。委托代理人陆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吴军。委托代理人徐展未。原告陈永良与被告陆诗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文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良、被告陆诗奕的委托代理人陆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保上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永良诉称,2014年11月17日8时20分许,被告陆诗奕驾驶牌号为沪N9XX**的小型轿车在本市闵行区疏影路呈祥路路口时,适逢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因被告方停车开门,致原告人伤车损。公安机关认定被告陆诗奕负事故全部责任。沪N9XX**小型轿车在被告平保上海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医疗费1,032元(人民币,下同)、车辆修理费380元、衣物损失200元,由被告平保上海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陆诗奕赔偿。被告陆诗奕辩称,对事故的发生经过及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车辆修理费及衣物损失应由被告平保上海公司赔偿。被告平保上海公司书面辩称,仅认可事故当天产生的医疗费,具体金额由法院核算;车辆损失费未经定损,酌情认可300元;衣物损失认可2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属实,公安机关认定被告陆诗奕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原告右侧第4肋骨压痛、左手多处挫伤,共发生医疗费1,032元。另查明,牌号为沪N9XX**小型轿车于被告平保上海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此外,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损,发生车辆修理费380元。庭审中,原告表示车辆修理费按照平保上海公司认可的金额300元计算。以上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医药费发票、病历卡、诊断报告、修理费发票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承保沪N9XX**小型轿车交强险的被告平保上海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付。对于原告损失的认定,医疗费1,032元系治疗事故损伤产生的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原告为修理电动自行车支出380元,现其同意按平保上海公司认可的金额300元计算,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衣物损失200元,符合实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因本事故所致损失:医疗费1,032元、车辆修理费300元、衣物损失200元,合计1,532元由被告平保上海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告平保上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永良1,5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陆诗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文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殷瑞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