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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中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莱芜市云海工贸有限公司与莱芜市盛世开元商贸有限公司、赵新程担保追偿权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云海工贸有限公司,莱芜市盛世开元商贸有限公司,赵新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中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云海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莱芜市盛世开元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新程。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莱中商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并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能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莱芜市云海工贸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莱芜市云海工贸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担保追偿款30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垫支的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各被执行人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的(2012)莱中商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伟执行员 张 坤执行员 何 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亓东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