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洼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正红、李杨与黄景海、陈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红,李杨,黄景海,陈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杨正红,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大洼县长途汽车客运公司职工,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兴顺街。申请执行人李杨,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大洼县长途汽车客运公司职工,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兴盛街。被执行人黄景海,男,1954年5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永安街。被执行人陈野,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山县锦红小区。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699号杨正红、李杨与黄景海、陈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一日书记员  马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