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乔某某,女,土族,1989年5月15日出生,粮农。被告:林某某,男,土族,1989年3月21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学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积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