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执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甲、张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2346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任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任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为祥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