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泉民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袁大根诉陈刚、陈凤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大根,陈刚,陈凤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袁大根。委托代理人彭伟晟,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刚。被告陈凤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大根诉被告陈刚、陈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大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袁大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大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袁大根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玉林代理审判员  郑东升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胜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