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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监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江苏四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军,江苏四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监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军,居民。被执行人江苏四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海宁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林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海军与被执行人江苏四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9日作出沭劳人仲案字[2015]第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22500元。之后申请执行人刘海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收到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沭劳人仲案字[2015]第37号仲裁裁决书后,对仲裁裁决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已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沭劳人仲案字[2015]第37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沭劳人仲案字[2015]第37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曙审判员 高允宽审判员 仲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全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