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其亮与游淑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其亮,游淑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781号原告黄其亮,居民。委托代理人冯华沭、钟岩,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淑庚,居民。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原告黄其亮诉被告游淑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其亮撤诉。案件受理费9825元,减半收取49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