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王顺虎与山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新天地店、山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虎,山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新天地店,山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29号原告:王顺虎,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槐树凹西四巷19号居民。被告:山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新天地店,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大道粤晋新天地广场一楼。法定代表人:韩德鹏。被告:山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建设南路699号。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被告: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创维大厦A座13-16楼。法定代表人:杨东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虎诉被告山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新天地店、山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