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欧阳宝英申请宣告公民周林根失踪特别程序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阳宝英,周林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欧阳宝英,女,194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委托代理人张长富,上海市普陀区曹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周林根,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申请人欧阳宝英申请宣告公民周林根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欧阳宝英述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周林根的母亲。被申请人2012年5月20日上午6时离家,申请人于2012年6月5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真光路派出所报案。被申请人周林根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请求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周林根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周林根,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系申请人欧阳宝英的母亲。周林根系离异,其父亲已过世。2012年5月20日周林根离家至今未归,申请人欧阳宝英曾于2012年6月5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真光路派出所报案。申请人欧阳宝英申请宣告周林根失踪后,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在本院公告栏和周林根的户籍地发出寻找周林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林根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口簿、案件接报回执单、居委会证明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周林根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发出寻找周林根的公告,法定期间已届满,周林根仍然下落不明。故对申请人欧阳宝英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林根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耀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