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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贺永各与闫茂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永各,闫茂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572号原告贺永各,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闫茂俊,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贺永各诉被告闫茂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茂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永各要求撤回对被告闫茂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永各撤回对被告闫茂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永各负担。审 判 长  吕常运审 判 员  徐福建人民陪审员  杨 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