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贺永各与闫茂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永各,闫茂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572号原告贺永各,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闫茂俊,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贺永各诉被告闫茂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茂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永各要求撤回对被告闫茂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永各撤回对被告闫茂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永各负担。审 判 长 吕常运审 判 员 徐福建人民陪审员 杨 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