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898号原告刘某,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某某,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4,000.00元减半收取2,000.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刘雪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