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三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黄维兰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崔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维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崔勋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黄维兰。委托代理人戴松潮,海门市树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一鸣,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勋磊。委托代理人崔丽娟,海门市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维兰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崔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维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崔勋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维兰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崔勋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维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罡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