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图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图们市新桥加油站与李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图民初字第992号原告:图们市新桥加油站,住所图们市光明北街47号。法定代表人:崔允顺,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传奇,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被告:李阔,现住图们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新桥加油站与被告李阔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新桥加油站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新桥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 旭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