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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关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刘洋,男,汉族,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代为参加诉讼,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姜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关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决定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帆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洋、被告姜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一审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20日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姜某甲,现10个月。由于婚前原、被告相处时间较短,彼此间了解较少,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等原因经常争吵,导致原告时常回娘家居住。目前原、被告已分居近一年。随着被告的种种作为,原本就淡薄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目前已名存实亡,原告认为双方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全部归被告所有;婚生女姜某甲由原告抚养。庭审中,原告关某某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被告姜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夫妻财产都归我,原告要承担我结婚费用的一半2万元,并返还彩礼钱1万元;婚生女由我抚养,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庭审中,原告关某某向法庭提供了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姜某某于2012年9月20日在通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姜某某对此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姜某某自由恋爱,于2012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姜某甲,现年一周岁。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2014年5月分居至今。另查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被告双方办婚礼时,被告姜某某母亲向被告叔叔及姑姑借款2万元,婚礼所收礼金归被告母亲所有。原告为装修婚房(被告哥哥房屋,现由被告居住)投入3000元并购买电视机一台26**元(现由被告使用)。结婚登记前,原告父母收被告彩礼1万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原告关某某起诉被告姜某某离婚,被告姜某某明确表示同意离婚,经本院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因婚生女姜某甲现已年满一周岁,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婚生女姜某甲由被告姜某某抚养,原告关某某自2015年4月1日起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该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姜某某主张要求原告关某某承担结婚费用2万元,经庭审调查,该费用为装修婚房、办理婚礼、婚宴等产生的费用,因婚房现由被告居住,原告明确表示投入的装修费及电视机均不要求被告返还,故受益人为被告姜某某。被告姜某某虽提出其母亲为办理婚礼产生债务2万元,但所受礼金归被告母亲所有,该债务不能视为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姜某某主张要求原告返还彩礼钱1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且该彩礼金额较小,不足以导致被告生活困难。故被告姜某某该主张不符合上述情形,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姜某甲由被告姜某某抚养,原告关某某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姜某甲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于每月1日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明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