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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取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取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375号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张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渝敏,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取云,男,1974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2015)江法民初字第04624号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取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张取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其住所地在重庆市万州区为由,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所有的房屋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须依法向签约地即重庆市沙坪坝区xx路176号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该约定明确、具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取云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