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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黄秀梅与谭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381号原告黄秀梅。被告谭彩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梅诉被告谭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秀梅于2015年5月21日以联系不到被告谭彩英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黄秀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覃元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宏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