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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运灿与郑桂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运灿,郑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1571号原告:郭运灿。委托代理人:袁杭天,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桂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运灿与被告郑桂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运灿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桂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运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郭运灿负担。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骆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