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运灿与郑桂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运灿,郑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1571号原告:郭运灿。委托代理人:袁杭天,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桂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运灿与被告郑桂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运灿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桂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运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郭运灿负担。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骆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