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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执字第2014-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福管诉东渠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管,稷山县稷峰镇东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2014-212号申请执行人王福管,男,194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稷山县稷峰镇东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贺凤霞,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稷民二初字第2009-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稷山县稷峰镇东渠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稷山县稷峰镇东渠村村民委员会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王福管2014年赔产费4011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稷山县稷峰镇东渠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稷山县稷峰镇东渠村村民委员会在信用社存款4011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赞毅审 判 员  宋勤学代理审判员  贾志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解春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