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行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重庆瑞德能医药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瑞得能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渡法行初字第00038号原告重庆瑞得能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都市工业园7-1-B-1号,组织机构代码:58573733-0。法定代表人陈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永新,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321-7。法定代表人刘泽静,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路璐,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代杰,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瑞得能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重庆瑞得能医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瑞得能医药有限公司在审理中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瑞得能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瑞得能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冉景洪代理审判员 王 祎人民陪审员 游胜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