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邢涛等民间借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4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涛,男委托代理人刘x伟,天津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楠。委托代理人龙x超,天津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x硕,天津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邢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日受理,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7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邢涛的委托代理人刘x伟,被上诉人郝楠的委托代理人龙x超、白x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涛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郝楠的二审诉讼请求。本院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邢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邢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艳军审判员 周金钟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耀明速录员 赵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