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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辽宁卓异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沁源凤凰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沁源凤凰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58号原告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超,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知师,男,满族,1985年2月18日出生,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涛,男,汉族,1983年4月7日出生,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山西沁源凤凰台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祥,任公司董事长。原告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沁源凤凰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已经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沁源凤凰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9.59元减半收取5434.795元,由原告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庆宏助理审判员  李 啸人民陪审员  郭留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