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连杰、董华、赵关关、鞠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355号原告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侯建伟,该社理事长。被告高连杰,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满族,易县。被告董华,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涞水县。被告赵关关,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鞠永生,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满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高连杰、董华、赵关关、鞠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824元,由原告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梁 宇审 判 员 范玉桐人民陪审员 张雅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小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