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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一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凤兰与冯艳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1484号原告:刘凤兰,女,满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冯艳霞,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兰与被告冯艳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兰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00元由原告刘凤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健华审 判 员  鞠洪彬审 判 员  方景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