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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3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荣生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荣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513号罪犯陈荣生,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文盲,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7日作出(2006)武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荣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荣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3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陈荣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荣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一年六月至二〇一五年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四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荣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荣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三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