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建德市新安江广信花岗岩厂与建德市顺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新安江广信花岗岩厂,建德市顺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450号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广信花岗岩厂。诉讼代表吕秀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国龙。被告建德市顺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广信花岗岩厂与被告建德市顺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广信花岗岩厂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市顺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广信花岗岩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顺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广信花岗岩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傅千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