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敖汉旗宏远供热有限公司与敖汉旗邮政局四家子支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旗宏远供热有限公司,敖汉旗邮政局四家子支局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463号原告敖汉旗宏远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敖汉旗四家子镇四家子村。法定代表人郭杰,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汉臣,敖汉旗宏远供热有限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立新,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汉旗邮政局四家子支局,住所地敖汉旗四家子镇本街。法定代表人马丽,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汉旗宏远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敖汉旗邮政局四家子支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汉旗宏远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汉旗宏远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汉旗宏远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敖汉旗宏远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景海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