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时捷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时捷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545号原告西安时捷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69号西安锦园新世纪花园社区12幢10104号房。注册号610100100469619。法定代表人赵儒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郗华莉,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验收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时捷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时捷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4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4622元,退还原告4622元。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