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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开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农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开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农某。委托代理人孙心远,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了原告农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龚伟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心远、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6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没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对其冷淡,双方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经常向女方要钱,总是怀疑女方,双方无信任基础。故请求法院判令其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甲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再给其一个机会,其会好好照顾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2013年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认为系因经济原因及双方缺少交流所致,其因此于2015年4月7日离家居住至今。被告认为系因原告网友打电话导致其怀疑原告,对原告态度冷淡所致.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又,原、被告均表示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未办理出生证,也未办理户口登记。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相识已近20年,双方育有一子,婚后共同生活多年,感情基础较为深厚。双方发生矛盾,主要是因为缺少沟通交流所致。现被告也表示今后会好好照顾家庭,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多从家庭和睦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问题,双方和好仍有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农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