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杨忠茂、荆州市鹭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茂,荆州市鹭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杨忠茂,男,1963年3月出生,住献县,系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荆州市鹭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士洪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徐雪峰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忠茂与荆州市鹭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沧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沧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令发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建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