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三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与桦甸市老金厂金矿期货强行平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桦甸市老金厂金矿
案由
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初字第152号原告: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号国际企业大厦*座803-812。法定代表人:乔俊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雷勇、马霞,系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桦甸市老金厂金矿。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桦甸老金厂金矿。法定代表人:刘福林。原告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诉被告桦甸市老金厂金矿期货强行平仓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桑盛红审判员 吴义军审判员 贾青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