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乳执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勤山、刘永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勤山,刘永兴,于均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乳执字第1802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勤山。被执行人刘永兴。被执行人于均铖。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2010)乳城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于均铖在乳山市农村信用社62×××82账户存款1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超审判员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