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树生与刘震、刘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生,刘震,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王树生。被执行人刘震。被执行人刘艳。申请执行人王树生与被执行人刘震、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执字第13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