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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树生与刘震、刘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生,刘震,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王树生。被执行人刘震。被执行人刘艳。申请执行人王树生与被执行人刘震、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执字第13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