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赵泰武与于良库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泰武,于良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91号原告赵泰武,男,汉族。被告于良库,男,汉族。原告赵泰武与被告于良库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泰武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泰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泰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25.00元。代理审判员 :赵庆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范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