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贺剑锋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剑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997号原告:贺剑锋。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剑锋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剑锋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永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