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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百佳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张桂清、黄庆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珠海百佳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在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彭丽萍。被执行人张桂清,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020,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黄庆健,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11,住珠海市斗门区。(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庆健(公民身份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存款、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存款、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存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祖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