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桂林市清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厦门光大旅游有限公司、厦门光大旅游有限公司集美营业部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清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厦门光大旅游有限公司,厦门光大旅游有限公司集美营业部,李玉川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528号原告桂林市清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秋琳,董事长。被告厦门光大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真,董事长。被告厦门光大旅游有限公司集美营业部。法定代表人李玉川,经理。被告李玉川。桂林市清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厦门光大旅游有限公司、厦门光大旅游有限公司集美营业部、李玉川关于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桂林市清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清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清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桂林市清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