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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桂林市清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厦门光大旅游有限公司、厦门光大旅游有限公司集美营业部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清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厦门光大旅游有限公司,厦门光大旅游有限公司集美营业部,李玉川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528号原告桂林市清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秋琳,董事长。被告厦门光大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真,董事长。被告厦门光大旅游有限公司集美营业部。法定代表人李玉川,经理。被告李玉川。桂林市清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厦门光大旅游有限公司、厦门光大旅游有限公司集美营业部、李玉川关于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桂林市清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清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清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桂林市清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