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枣矿集团中兴建安建筑工程公司、宋海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枣矿集团中兴建安建筑工程公司,宋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75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刘朋、赵伟,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矿集团中兴建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薛城区长江东路路北。被告:宋某。委托代理人:李采薇,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某与被告枣矿集团中兴建安建筑工程公司、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7元,减半收取1,369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宋永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