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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枣矿集团中兴建安建筑工程公司、宋海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枣矿集团中兴建安建筑工程公司,宋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75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刘朋、赵伟,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矿集团中兴建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薛城区长江东路路北。被告:宋某。委托代理人:李采薇,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某与被告枣矿集团中兴建安建筑工程公司、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7元,减半收取1,369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宋永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