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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马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马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应当准许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钱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江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