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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河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化财于兴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财,于兴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河民初字第242号文件标题原告王化财,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二克浅镇远大村12组.被告于兴伟,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讷河市无克浅镇远大村1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财诉被告于兴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化财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海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化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矫孟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