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虹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朱彤诉被告韩德龙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韩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虹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朱X,女,1984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韩XX,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原告朱X诉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与被告韩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X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4月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5日我们的女儿出生。由于婚后被告没有找工作,生活出现困难。婚后半年,被告到锦州市里打工,并借此很少回家,即使偶尔回家也很少过夫妻生活。在我们结婚的三年多时间里,我们的夫妻生活是有限的,被告用这种冷暴力虐待我,使得家庭没有亲情甚至是温情。从2014年4月,我们开始分居,同年8月份我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就在诉讼中,我们的女儿得了严重的疾病,我便撤回起诉。但是女儿病好后,被告仍无任何改变,使我无法继续忍受,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归我抚养教育,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韩XX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孩子得了淋巴癌,治疗终止后原告曾说过,如果孩子病情复发由被告家负责治疗,原告不管。孩子现在的病情刚刚有点好转,我们不能离婚,这对孩子的康复没有帮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韩雪娇。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4月份开始分居至今。2014年婚生女韩雪娇患有淋巴癌,至今病情已得到控制。原告朱X以被告经常对其冷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韩雪娇归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承担抚养费。以上认定的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载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多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夫妻感情,但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且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如果双方能够互谅互让,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另外原、被告婚生女韩雪娇患有重病,病情刚刚得到控制,原被告作为父母应共同努力照看孩子,以免因离婚给孩子的心理造成负担,不利于其康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朱X与被告韩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