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沿法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小英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英,江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法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英,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江爱民,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土家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沿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江爱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3月25日前向申请人清偿借款1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江爱民在中国工商银行沿河支行账户内有月工资收入5000余元,江爱民应向申请人张小英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3837元(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债务利息,利率按6.15%计算)、诉讼费2300元,应承担的本案执行申请费1400元,合计117537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江爱民在中国工商银行沿河支行工资账户。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庆海审判员  田永山审判员  徐继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泽娅 搜索“”